《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产生以下权利义务关系:
1、继父母有扶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2、继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3、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父母与子女关系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
2、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或未受其抚养教育;
3、父或母在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尽到了抚养教育义务。
如果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将会产生以下权利义务关系:
1、继父母有扶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2、继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3、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父母对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将直接影响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