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扶助供养责任。夫妻间的财产约定不能免除法定的扶养义务,无论夫妻就财产的问题作出何种约定,都不能免除法定的扶养义务。当一方有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生活水平不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等情况时,有扶养能力的另一方就要履行扶养义务,给付扶养费。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生活上互相扶助的义务。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必然要求,并在共同生活中实现。夫妻之间要明白相互抚养的义务,不要以为感情不和就可以将对置之不理,一个不小心造成遗弃罪。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夫妻之间的扶养具有以下特点:
(1)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产生,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为前提,其目的在于保障夫妻的共同生活,是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
(2) 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义务,也都有接受和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
(3) 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扶养义务必须履行,否则,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
夫妻间的财产约定不能免除法定的扶养义务。
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但是夫妻互相扶养是法定的特殊的义务,也就是说无论夫妻就财产的问题作出何种约定,都不能免除法定的扶养义务。若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如果离婚,原夫妻双方就不再负担互相扶养的义务。但是如果一方在离婚后生活困难,另一方可以给予其适当的经济帮助。
夫妻互负扶养义务,对保障夫妻正常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一方工作,另一方不工作无生活来源,夫妻双方的收入差距较大,收入较少的一方支付了家庭中的必要开销后,无其他经济来源。在这种情况下,均可以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向另一方要求其履行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