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之间偶尔的打闹、争吵,未给对方造成人身自由、身心健康等方面的侵害,属于一般的争吵,不构成家庭暴力。
只要给受害人的身体、精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即会被认定为家暴。所以,只是偶尔或者经常性地遭受家庭暴力,不是构成家暴需要具备的条件之一,所以不影响家暴的认定。
认定为家暴的可以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
1、身体暴力
(1)一方殴打另一方致死、致残、重伤的;
(2)夫妻间经常性的拳打脚踢、咬、扇耳光等人身伤害或者羞辱行为;
(3)妇女在孕产期间遭配偶殴打的;
(4)由第三者介入对配偶的身体伤害行为等。
2、精神暴力
(1)冷暴力;
(2)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经常性的威胁、恫吓、辱骂,造成对方精神疾患的;
(3)以伤害相威胁、以损害家具、伤害动物、打骂孩子相恫吓造成对方精神恐惧、安全受到威胁等等。
3、性暴力
(1)经常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造成伤害后果的;
(2)酗酒后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致对方不堪忍受的;
(3)以暴力方式强行对配偶实施变态性虐待的行为等等。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并不是以偶发或者经常发生作认定标准的,只要在家庭成员之间通过殴打、捆绑、残害等方式实施暴力行为的,就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