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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1/1/13 15:41:150人浏览0评论

 我国法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按照下列所述时候提出申请:

      1、在提出离婚起诉之前;

      2、处于起诉离婚的中;

      3、离婚诉讼判决下来的半年后;

     按照以上规定,其实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时间几乎没有限制,只要还未判决离婚诉讼,那么便可以请求人身安全保护令。

      满足下列所述条件才有资格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申请人是为了禁止自己再次遭受家暴;

      2、申请人是为了禁止被申请人对自己或者是亲属的跟踪、骚扰以及接触;

      3、申请人不想和被申请人居住在一个房子里;

      4、申请人想要得到其他方面的人身保护;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而且,申请人不敢申请的,其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都可以代为申请。具体而言,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对受害人采取保护性措施,是试点法院根据《指南》规定,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又称保护令),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如今,该指南的主要内容已经由两个省级法院和一些基层人民法院转换为指导性文件。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司法保护的指导性意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认定规则》、《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受害人人身安全保护的暂行规定》等。以下是《指南》对人身保护令的程序做一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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