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无效为宣告无效,须经法院判决。
因而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欲主张婚姻无效,应由请求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有关婚姻效力无效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上诉或申诉,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对于婚姻当事人提出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和于女的抚养可以进行调解。如果经调解.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达不成协议,可以在判决书中对该内容与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分条款一并进行判决。当事人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判决不服,可以进行上诉。二审法院仅审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申请婚姻无效的程序有:
1、递交婚姻无效申请书。
2、确定婚姻无效管辖的法院。
3、接受法院的审理。
4、法院作出判决。
婚姻无效申请书
申请人: (写明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基本情况)——————
申请请求:
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事实与理由:
——————————————————————————————————————
故此,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一、当事人申请认定婚姻无效时,应依据以下条款的规定,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婚姻案件起诉的具体规定
(一)被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法院。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后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6、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三)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接受法院的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进行调解,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上述规定和一般的离婚案件是有区别的,和其他一般诉讼相区别的另一个方面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是不允许撤诉的。这点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既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和一般离婚案件的第三个区别是,宣告婚姻无效采取的是一审终审制,即只要做出婚姻无效的判决,该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上诉的问题。
虽然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既不进行调解,也不允许撤诉,但对审理宣告婚姻无效过程中,对子女的扶养、财产的分割确是可以进行调解的,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另行制作调解书,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可就子女扶养、财产分割的问题单独进行判决。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还可以上诉。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