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男女双方之间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扶养、忠实等法定义务,双方分开进行财产分割,不同于离婚财产分割,而应该认定为同居财产,按照同居财产进行分割。通过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的话,起诉至法院,法院会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出发,进行判决。
处理方式:
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因为产权所反映的状态,并非为合理或真实的状态,双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产权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分割。要是男女未婚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此时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与夫妻离婚关于财产分割的情况就会有所不同,会认定未婚男女之间属于共同共有关系。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私人财产,共同财产估算出价值,双方协商商,如达不成一致就共同财产或私人财产进行单独诉讼至法院。
1、同居后的财产有约定的,按财产约定协议书处理。如果没有约定要确认每一项财产的所有权。如家具家电、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股票、期货、债券、艺术品、古董等。在购置这些财产时,双方当时没有做约定,理论上讲这样确认产权: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艺术品、古董等)。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用电器、家具、宠物等),则应通过协商,决定由一方完整地获得该财产;而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债权、股权、期权、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实物等)。不适用上述原则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2、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本人认为应当尊重同居期间女方家务劳动、赡养对方父母、照料共同小孩的价值,如果女方这些方面付出较多,即便是男方个人财产,个人认为也应当给予适当照顾或者补偿。尤其是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
3、同居后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如果同居期间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其所得应为共同财产)
4、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因继承、受赠取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5、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6、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