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男女双方之间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扶养、忠实等法定义务,双方分开进行财产分割,不同于离婚财产分割,而应该认定为同居财产,按照同居财产进行分割。通过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的话,起诉至法院,法院会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出发,进行判决。
其它情况:
因为未到法定年龄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已经到了法定年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无效婚姻的判断,应以起诉时的情况为准。原告虽然在结婚登记时未到达法定婚龄,但在起诉时,其已年满二十周岁或二十二周岁,致使婚姻无效的情形已消失,从而使无效婚姻成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