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请求婚姻无效?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确定结婚双方是属于近亲结婚的话,那么其婚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是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通常包括:父母、配偶、近亲属等。父母是可以代为申请近亲结婚无效的。
我国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直系血亲;即父母和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之意 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和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之间。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第四款规定,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结婚登记。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之间、堂兄弟姐妹之间、表兄弟姐妹之间,叔伯与侄女之间、姑妈与侄子之间、舅父与外甥女之间、姨妈与外甥之间。
具体的算法:爷爷、儿子、孙子三代,曾祖父就是四代即爷爷的父亲 ( 你与母亲那边的血缘关系,跟父亲这边的是一样的 )。 如果男女双方的共同祖先是在三代以内的,那就禁止结婚。
我国《民法典》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不同辈分的拟制血亲间也不应结婚。另外,从养子女和受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利益来看,禁止拟制血亲之间通婚,也可以防止养父母或继父母利用抚养和被抚养的关系逼婚,损害下一代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