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不是必经程序,遗嘱有效公证或公证不影响继承:
遗嘱人必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的财产份额,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公证处的权威性比较高,相对客观一些。
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2021年前),民法典后公证遗嘱优先性取消,权威性依然很高。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如果没有公证遗嘱,则是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公证遗嘱所需材料
1、遗嘱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2、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已婚提供结婚证、未婚提供未婚证明、离婚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
3、财产权属证明(例如产权证、存折等);
4、遗嘱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5、若遗嘱人与受益人为亲属,请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6、年龄超过65或70周岁 (部分城市会让提供精神诊断证明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一,遗产继承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1、有遗嘱的话,则按遗嘱来处理遗产;
2、没有遗嘱,则按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