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29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只要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那么即可以继承老人的财产,并且是否改嫁都不受限制。法律上规定丧偶儿媳对亡夫的父母,即公婆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也不会认定为违法行为。对公婆尽到了赡养义务的,公婆的其他继承人也不能阻止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不仅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且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如果公婆立遗嘱将财产赠与给儿媳的,儿媳能继承公婆遗产。如果公婆生前与儿媳订立遗赠抚养协议的,应当按照遗赠抚养协议来办理。
赡养义务具体表现如下:
(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 (衣、食费用及日常开支。)
(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 (医疗费及已患一些慢性病将来必需支出的相对确定的药费。)
(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子女有义务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亲为时,他人或养老机构代为照料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由子女支付。)
(四)老年人的住房费用;(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无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无自住房的,则应将合理房租费用一并计算在赡养费内。)
(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线电视、收音机、书报等费用是完全可以作为赡养费给付内容确定由义务人承担。)
(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医疗等保险金的支出应为赡养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