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遗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最好通过诉讼来处理(第二顺序继承的时候,往往涉及的人员比较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遗产继承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1、有遗嘱的话,则按遗嘱来处理遗产;
2、没有遗嘱,则按法定继承。
兄弟姐妹之间的遗产继承如下: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同一父母所生的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可以相互继承遗产。
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相互有继承遗产的平等权利。
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可以相互继承遗产。
继兄弟姐妹,是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存在不均等分配的情况: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1129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只要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那么即可以继承老人的财产,并且是否改嫁都不受限制。法律上规定丧偶儿媳对亡夫的父母,即公婆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也不会认定为违法行为。对公婆尽到了赡养义务的,公婆的其他继承人也不能阻止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