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被遗弃的孩子后,需要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报案,经公安确认找不到生身父母的,有公安机关送到当地的社会福利机构。如果还想收养那个孩子的话,可以联系当地的民政部门,看是否满足收养孩子的条件,符合法定的收养条件后,需要收集整理好以下证明材料,到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如果将捡来的孩子直接收养的话,会因为不符合收养的法定程序,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收养所需要资料:
1、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2、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子女情况证明;
3、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4、双方个人健康检查证明;
5、根据被收养人的情况不同,需提供不同的证件证明材料,如是弃婴就要公安部门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捡拾报案证明等。
6、收养人夫妇二人皆需到场办理手续,如一方无法到场,要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如果孩子≥10周岁,也要到场。这必须要得到双方的同意,因此需要当事人要亲自办理手续,便于登记部门核对和确定收养资格和收养意愿。
注:有人事部门的单位提供的证明才有效,并且该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1)如果是福利院的孤儿,还需要出示该福利院提供的准收养证明。
(2)如果是弃婴,则需要准备有关机构提供的联系不上其生父母的证明。
(3)若是身有残疾的孩子,要出示县级医院或者所在孤儿院提供的残疾证明。
(4)提交材料后,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的初衷,并且保证不丢弃、不虐待并且抚养被收养人以及其它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