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05条第3款、第4款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当事人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初步判断是否符合原收养法的规定。有时候出出现不能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但可以办理抚养事实公证的情形。确定好自己能办理收养公证,再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手续。
办理事实收养公证,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作送养人的(包括已离婚的):身份证,户口本、子女情况证明,同意送养声明。
2、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单方作送养人的,由送养人单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子女情况证明,同意送养声明。并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死亡配偶的父母同意送养声明。
3、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被送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时:身份证,户口本、子女情况证明,同意送养声明。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以及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4、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监护人作送养人的,需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子女情况证明,同意送养声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5、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需提交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同意送养的书面文件。
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应当提供材料: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被收养人的近期照片若干张
2、提交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有无抚养能力、本人经济状况,以及不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3、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需要提交未婚的证明、已婚的需要提交结婚证书、离婚的需要提交离婚证书、丧偶的需要提交配偶死亡证明书)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由收养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6、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
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民法典》第1104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 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民法典》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由于法律上允许单身无配偶者收养异性,为了防止借收养之名性侵未成年人或以结婚为目的收养儿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律对异性收养规定了如下特殊要件:
(一)年龄差距四十周岁以上
《民法典》规定的“以上”包括本数。因此,异性单方收养时,应具有40周岁以上(包括40周岁本数)的年龄差距。此处与旧《收养法》相比,涵盖了单身女性收养男性,也应具有40周岁以上的年龄差距。与某些地区立法仅要求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20岁以上相比,我国《民法典》立法采用“40周岁”年龄差,更有利于保护异性被收养人的权益,生理年龄差的加大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异性收养性侵犯的发生概率。
(二)禁止血亲结婚的限制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一旦在法律上形成收养关系,双方之间成立拟制血亲,也就是在法律关系上等同于有血缘关系的血亲,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起父母子女关系。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的规定: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因此,即便被收养人日后成年,异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亦受此条禁止血亲结婚的限制,双方不得缔结婚姻,进而遏制了“养女变养媳”这种以结婚为目的收养儿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
【收养子女的人数】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