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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民法典 没有办理收养手续怎么解除收养关系,事实抚养?

2021/3/19 9:21:070人浏览0评论

没有经过收养登记手续的话想解除收养关系,首先要看看双方是否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群众及亲友公认,查实确以养父母养子女一起生活的,虽然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要按收养法的规定解除收养关系。收养人和成年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人和送养人也可以协议解除,但被收养人10周岁以上的就需其本人同意。

解除收养关系程序

1、协议解除: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之间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能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2、收养关系人经协议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其中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法院会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就会判决解除,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收养人,也可以是送养人,还可以是成年的被送养人。无论用何种方式解除收养关系,都应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同时应保护老人、妇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诉请法院解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跟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并且到了无法共同生活;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等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一致;

  第二,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第三,在夫妻共同决定形成的收养关系解除时,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标准,起诉至法院,法院经查实就会判决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诉请人民法院解决。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人民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加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判决解除。


实践中可以按照以下因素确定经济补偿:

1、当地人均消费水平,生活水准;

2、抚育孩子的实际支出,如生活费和教育费、医疗费;

3、双方的过错大小等,比如养父母是否虐待被收养人,双方关系恶化的过错责任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


 【收养子女的人数】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法律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不能送养;

1、生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

生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送养其子女。《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97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此时无论生父母之间是否是夫妻关系,都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其中一方不同意送养的,另一方不能送养。但是,在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情况下,允许单方送养。

生父母在送养子女时,生父母的关系可能处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双方系夫妻关系;二是双方已离婚;三是双方这间未结过婚。将子女送他人抚养是一项改变人身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所赋予的,不因父母间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因此对于有父母的儿童的送养,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进行,不允许其中一方单独将子女送他人抚养。

2、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被送养的

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被送养的,不得送养。

《民法典》第1104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代理人的同意。收养行为并不是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进行。

未成年人的生父母虽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不能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但他们仍有享有子女成年后尽赡养义务的权利。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消除。未成年人的父母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就不能将其送养,否则就侵犯了成年人的父母的利益,剥夺了他们享有子女成年后尽赡养义务的权利。

孤儿的其他监护人不同意送养的

孤儿的其他监护人不同意送养的,不能送养。

《民法典》第1096条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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