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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亲子鉴定,发现不是亲生子怎么办?

2021/1/4 15:24:420人浏览0评论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导致离婚的原因中只明确重婚、同居为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但现实中一次婚外性行为也可能导致非婚生子女的出生,但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在一方无法证明对方同居、重婚的情况下,对配偶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法院通常会支持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的主张成立。


可以提以下主张:

  1、停止继续负担抚养费

  因为离婚时,父母对子女负担抚养义务,所以法院判决时,会主张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按时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所以,如果当初有负担抚养费的义务的,在这个时候发现自己根本没有抚养义务的,即可以主张停止继续负担抚养费。

  2、要求返还孩子抚养费

  要求返还抚养费: 当双方没有血缘关系的时候,抚养子女的义务也不复存在,此时不出抚养费的同时,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返还。 这个时候,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是否返还,返还多少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在判决时会酌情返还抚养费。;

  

  3、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虽然是在离婚之后才发现不是亲生的孩子,但是一旦给造成精神打击的,还是可以继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已支出的孩子抚养费的返还和将来孩子抚养费的承担。对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已支出的孩子的抚养费的请求, 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返还金额通常为孩子抚养费总额的一半;若离婚后一方有另行支出抚养费的,则根据所支出的抚养费的总额计算。抚养费金额的参照标准可以示孩子抚养费实际支出情况,也可以根据离婚时确定的孩子抚养费的标准等方式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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