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内出轨与第三者以夫妻关系同居,即使不用生下孩子也构成重婚罪,如仅仅是男方一夜情与第三者生下孩子,这种情形不属于重婚罪。
仅有孩子的无法认定男方犯罪了。构成重婚罪需要男方与第三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要想追究男方的重婚责任,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比如其邻居证言,书证,电子证据等证明男方与孩子母亲以夫妻的名义生活。
男方婚内出轨生下孩子的,如果是与出轨方同居或者登记结婚的,算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男方出轨有孩子算重婚吗?
男方出轨有孩子不一定算重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男方与第三方有了孩子,并不足够证明“以夫妻名义同居”,需要有以下证据:
1、证明他们有固定的同居居所;
2、证明他们长期同居;
3、证明他们对外以夫妻相称。
二、哪些情况下不认同重婚?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现实中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