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着规定。”
这就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拟制血亲的法律效力。
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他们之间是否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即使离婚约定由一方自行抚养孩子并负担孩子的抚养费,另一方对孩子依然有监护责任。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随着姻亲关系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民法典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或继母应当承担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监护抚养责任。当拟制血亲关系失去基础,生母(父)与继母(父)都是孩子的第一顺序监护人,依法应当承担监护责任,生母(父)没有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期间宜以给付抚养费的形式承担监护责任。
虽然再婚子女跟再婚父母无血缘关系,但是,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将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并且,法律赋予其与生父母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即在继父或继母与未成年继子女抚养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再婚后一方对另一方的孩子具有抚养义务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最后由生父或生母抚养。因为再婚后虽然双方有共同生活,并且,继父母就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义务不是绝对的,一旦双方离婚抚养教育义务也将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