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法院会根据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是否已经成年,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实际接受生活上的照顾抚育,家庭生活融洽程度等实际情况予以综合判断。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仅是直系姻亲关系,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
1、对于名分型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由于继父母没有抚养教育继子女,继子女也就没有对继父或母尽赡养的义务。
2、对于共同生活型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由于继父母已经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因此继子女就有义务对继父或母尽赡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父母的被赡养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论父母是否再婚,子女的赡养义务都是始终存在的,子女不能以父母再婚为理由,不对父母尽赡养义务。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则双方产生以下权利和义务关系:
1、继父母有扶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2、继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3、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也就是说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需要承担赡养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具体的有:
1、经济上供养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 。对于不能或不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帮助年迈体衰的父母。
原夫妻再婚之后,其原子女/继子女依然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如果原夫妻再婚后,又生了小孩,该小孩长大之后,要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而其之前的孩子也要履行赡养其父母的义务,不能因为离婚而对父母一方拒不履行赡养的义务。
确定赡养费要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1、老年人基本赡养费、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2、老年人的住房费用、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