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调解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只有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才准予离婚。《婚姻法》之所以规定离婚必经调解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后,为确定双方确实已经感情破裂,或者为尽快处理双方的感情问题,结束双方的痛苦,所以法院一般会先行调解。而有些人认为调解就是挽回双方的感情,最后不会给判离婚,所以便会考虑起诉离婚是不是一定要先调解。
首先,按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并且,即使起诉前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进行调解过,人民法院再受理案件后,还是要进行调解。
不过,法院调解遵守双方自愿的原则,必须在取得双方的同意后进行调解,否则的话法院不能进行调解。
其次,有下列情形,起诉离婚并经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6、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不过,若是有以上情形,当事人要提供相应的证明,否则的话法院不能依据以上情况作出准予离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