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法院应准予离婚。但在实践中,空口向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往往是无力的,夫妻分居没有第三人和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各执一词,会导致法院无法认定或不予认定双方的分居事实,便不能适用认定双方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
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分居为夫妻之间的私事,外部的证据的证明力十分有限。因此即使有上述证据,法院也未必一定会采纳。因此,对于那些试图通过“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而离婚的人,如果还没有分居,最好还是放弃,而转为直接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以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这时法院通常会判决离婚。这样要比苦苦等待两年要快多了,而且成功率还高。
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是指分床、分食、分开居住。如果因为感情破裂夫妻长期分居,并且因此分居满两年的,如果去起诉离婚了的,那么法院将会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并准予离婚。
而对于分床:只是同居一处,并且在各自的房间睡,那么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即使夫妻间一直分床睡,并且还各自吃饭的,彼此不干涉生活起居的,那么也不属于分居。如果同住一套房,不在同一张床睡,但感情不和,不履行夫妻间相互的义务,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分居?这种情况下法官在开庭时开庭时难以认定同居,例如一旦一方否认分床睡,另一方不好举证证明分床事实或没有性生活事实,因此不认定为分居。
事实上,夫妻双方感情不和想离婚的,并不需要证明有分居的情况,只要能够明夫妻感情破裂,那么即可以离婚成功。
而实践中,可以从以下情形证明感情确已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
2、一方有生理缺陷并且难以治愈;
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4、婚前隐瞒有精神病,或是婚后患精神病,并且久治不愈的;
5、一方欺骗对方领取《结婚证》的;
6、登记结婚后未同居生活,并且无和好可能的;
7、被包办、买卖婚姻,婚后随即提出离婚的;
8、被包办、买卖婚姻后,虽然已经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9、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并且确实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0、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后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并确无和好可能的。
11、一方属于重婚的;
12、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
13、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4、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另一方起诉主张离婚的;
15、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一方亲属,经教育后又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6、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