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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吵架后分开过属于因感情不和分居吗?

2020/12/15 9:54:040人浏览0评论

     
      夫妻俩感情不和,那么就会不履行夫妻义务,比如夫妻生活,如果双方只是小吵小闹,分居也只是暂时的话,那么就谈不上分居。因此有些人便以为这样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起诉时以为可以被准予离婚。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得先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分居。

      事实上,即使能认定为这属于因感情不和分居,但要以已经分居为条件起诉离婚,至少还得满足以下其他条件:

 1、分居时必须是连续的并已经满两年。夫妻俩分居满两年的时间计算,是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止。并且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如果分居后又同居,那就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而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2、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

 3、“夫妻分居满两年”须有相关证据证明,并且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如下: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最好是书面的,口头协议的话则要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但法院判定时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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