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根据不同的情况,法律对于申请无效的主体做了相应的规定: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以下情形:
如果确定该婚姻关系,满足以上可判定为无效婚姻的情况,那么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解除婚姻关系的主体,除了该段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以外,还有该段婚姻关系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包括双方当事人的父母,原配偶,债权债务人,近亲属等等。
子女属于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因此有权向法院提出判定父母婚姻无效的申请。若是该段无效的婚姻关系已经生育了孩子,解除婚姻关系后还会牵扯到子女的抚养问题,财产分配问题等等,建议当事人自行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失败,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