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以来,患乙肝已不再是结婚登记的绝对限制条件。即使一方患有乙肝,甚至双方患有乙肝,只要双方自愿登记结婚,我国法律都会承认其婚姻关系合法。确定哪些属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的是我国《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
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
1、患麻风病尚未治愈者的人不得结婚;
2、患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以下几种疾病患者属于禁止或暂时不能结婚范围:
(1)未经治愈的麻风病和严重的红斑狼疮患者禁止结婚;
(2)无法矫正的先天性生殖器官畸形,不能正常进行性生活的人不宜结婚;
(3)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如肌紧张、克汀病等)患者不宜结婚;
(4)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
(5)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艾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
(6)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
由此可知,乙肝不是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况,也不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所以不能以一方患有乙肝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