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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 女方婚前患有哮喘病,婚姻有效吗?

2021/3/16 16:57:590人浏览0评论

       对方婚前患有哮喘病,不构成婚姻无效;


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


1、患麻风病尚未治愈者的人不得结婚;

2、患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以下几种疾病患者属于禁止或暂时不能结婚范围:

(1)未经治愈的麻风病和严重的红斑狼疮患者禁止结婚;

(2)无法矫正的先天性生殖器官畸形,不能正常进行性生活的人不宜结婚;


(3)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如肌紧张、克汀病等)患者不宜结婚;

(4)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


(5)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艾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

(6)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


生理缺陷不属于疾病,无传染、无遗传,对社会没有危害。eg:如果女方明知男方无性行为能力,但愿意与之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不“干涉”。但如果婚前不知,婚后发现“上当”,可以以此为由起诉离婚。法院经查证属实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当判决离婚”。

法律上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疾病传染给他人或遗传给下一代,影响人口素质。为保障后代和民族健康,国家从立法上作出规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防止与患有这种特定疾病的人结婚,最可靠的措施是做婚前检查,但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以确保婚检质量。

肺结核是一种传染性疾病,对人的身体有很大的危害。参照以上医学上认为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肺结核病人是可以判婚姻无效的,结婚后会影响下一代和自己另一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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