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没有把患有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只规定了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但在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的是我国《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未经治愈的麻风病和严重的红斑狼疮患者禁止结婚;无法矫正的先天性生殖器官畸形,不能正常进行性生活的人不宜结婚;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如肌紧张、克汀病等)患者不宜结婚;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艾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
以上几种疾病患者禁止或暂时不能结婚范围 只是在结婚登记前要如告知对方。如果不告知对方,对方依据医院诊断证明适不适合结婚,如重大疾病可以以此为由起诉离婚。法院经查证属实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