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如果明天对方有精神疾病或已经告知过你又或者只是不太严重的精神疾病,想判定婚姻无效会比较困难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没有把患有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只规定了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但在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婚后发现对方有精神病史,如果不是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提出婚姻无效会比较困难,抑郁性精神病如果不是很严重又经治愈的。按照现民法典不算重大疾病,故不能提出婚姻无效。这个抑郁性精神病有多严重,建议联系医院或专业律师在咨询下。
依照 民法典 之前的 婚姻法
《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那么精神病患者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呢?这个要看具体的情况而定,如果说你的配偶婚前便患有精神病,并被医院确诊依照法律规定不能结婚的精神分裂症,关于这一病情她没有对你明确说明,致使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她登记结婚,婚后至今她的病情都没有痊愈。法院可以确认双方的婚姻为无效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