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再婚共同财产的包括:
1、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加工资、贵重首饰、摩托车、汽车等 )。结婚登记时,
2、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遗赠、赠与和其他合法途径(如股息、利息、红利等)所得的财产,其中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规定是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债权。
3、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如专利权所得报酬、稿酬等)。
4、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夫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以结婚的时间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就算夫妻共同财产。公式为:夫妻共同财产=复员费/(70-入伍的年龄)×结婚的年限。
7、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某项财产的归属有争执,除非主张权利的一方提出有力证据,否则一般就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的终止因夫妻约定而终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终止共同财产制而实行分别财产制或其他形式的夫妻财产制。因离婚而终止离婚致使婚姻关系消灭,也可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离婚时,夫妻就共同财产进行协议或依法分割,从而使其成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终止我国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当夫妻一方死亡时,生存配偶享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及继承死者遗产的权利。
1、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2、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3、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