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死亡,夫妻关系就会自动解除。
宣告死亡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
一,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二、法律规定的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依次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需要注意的是,与申请宣告失踪不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上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同意申请宣告死亡,后面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就不能申请宣告死亡。除非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同意,或者是没有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后面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才可以申请宣告死亡,依此类推。
宣告死亡的后果
宣告死亡是法律上拟制的死亡,因此,在法律后果上与自然死亡是相同的,也就是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关系,财产值得继承等等与自然死亡的人相同。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自动解除。但是宣告死亡也有一点值得注意的,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还存活,他所从事的各种民事活动依然是有效的。
《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这一规定无疑是解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对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顺序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是这样规定的: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综上不难看出,按照旧法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受先后顺序限制的,在先申请人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正是这种优先性和排他性,决定了在先权利人可间接控制被宣告死亡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